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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于为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工作的行政主管、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在美国EB-1C的移民申请过程中,跨国公司(即美国雇主)是EB1C绿卡申请的申请人,外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是EB1C绿卡申请的受益人。
对于作为EB-1C绿卡的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美国雇主)的要求
雇主必须是跨国公司
在EB-1C绿卡的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服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这样的关系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外正常运营
在美国境内的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跨国公司经营需要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如果你希望了解更多关于合格的公司,请点击L1签证对公司的要求。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对于作为EB1C移民申请的外籍受益人的调遣雇员(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光是企业法人,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还不行。高管包括了高级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级经理(managerial officer)。